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
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
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人,
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
建议;
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第六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估、咨询
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七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或其他成员代其行使职
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
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
十年。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