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兴欣新材 股票代码:001358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 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欣新材”、
“发行人”、
“公司”、
“本公司”
)股票将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兴欣新材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的《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注册制配套规则发行定
价,上市后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上市后的前 5 个
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
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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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请前已经制定或者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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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中国日报网(cn.chinadaily.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
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投
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
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
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
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
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
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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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通股数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88,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颁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
引》(2023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截至
制品制造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4.86 倍。
截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对应的静态
T-4日股 2022年扣 2022年扣非 对应的静态市
市盈率(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EPS 后EPS(元/ 盈率(倍)-扣
-扣非后
(元/股) (元/股) 股) 非前(2022年)
(2022年)
算术平均值 17.53 18.33
数据来源:Wind,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6 日(T-4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2 年扣非前/后 EPS=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 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41.0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2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7.43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倍,但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14.86 倍,超出幅度为 17.29%,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
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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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
(五)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六)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度提高,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
资建设需要一定时间,募投项目无法快速产生经济效益,公司净利润与净资产难
以同步增长。因此,在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后,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将有一定
幅度的下降。
(七)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
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
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经营业绩及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年的采购价格增长幅度分别为 21.34%和 96.68%,公司哌嗪系列产品的销售价格
亦有明显提高,使得公司净利润、毛利率呈逐年上涨趋势。2023 年 1-6 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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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材料六八哌嗪采购价格有所下降,公司哌嗪系列产品的销售价格亦有所下
降,使得公司 2023 年 1-6 月净利润、毛利率有所下滑。
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937.92 万元、11,422.12 万元、20,699.71 万元和 9,278.09 万
元,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9.81%、38.13%、40.69%和 35.74%。公司净利润、毛利
率波动主要受产品下游行业需求变动、原材料价格变动、产品价格变动等因素影
响。
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主要原材料的境外采购比例较高,受海运导致原材料
交货周期较长、存货为加权平均核算等因素影响,发行人的产品成本变化较产品
销售价格变化存在滞后性,具体表现如下:在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阶段,因产品
成本存在一定滞后性,使得产品售价涨幅高于成本涨幅,产品毛利率偏高;在原
材料价格持续下滑时期,因产品成本的滞后性,使得产品售价跌幅大于成本跌幅,
产品毛利率存在较大程度下滑的风险。
一方面,宏观经济波动可能导致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有所加大,从而加剧毛
利率的波动;另一方面,行业内市场竞争情况变化可能导致产品供求关系及产品
销售价格受到影响。未来如果市场环境变化、原材料价格波动、行业竞争加剧或
其他企业掌握相关技术,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及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有机胺类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哌嗪系列、
酰胺系列等。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公司未来面临的竞争压力可能会有所增加,从
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影响,具体表现在随着公司主要产品市场需求增加,行业
内企业数目也有所增加,部分国外大型化工企业可能也会进入市场,导致市场竞
争尤其价格竞争增加。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发展壮大,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
于劣势,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能耗双控政策的风险
作会上对加快推进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制修订提出工作要求。会议强调,编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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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是《节约能源法》的明确规定,各行业协会要加快推动
有关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制修订工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及能耗双控目标提
供有力支撑。2021 年 9 月 22 日,国家发改委就日前印发的《完善能源消费强度
和总量双控制度方案》发布政策解读,指出实行“能耗双控”是党中央、国务院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性安排,是推动实现碳达峰、碳
中和目标的重要抓手。2021 年 9 月,全国多地宣布严控能耗并采取限电限产等
措施。
上述限电措施已于 2021 年 11 月解除,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未再次收到限电通知。后续,若相关政府部门进一
步加码限电限产政策,将可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另外,若未来
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各行业具体的碳排放或能源消耗等相关限制指标,如果发
行人在生产过程中相关能耗指标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也可能会对发行人
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四)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
扩大,废水、废气、固废的排放量可能会相应增加,如果国家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司环保治理成本将增加,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营成本。另外,如果公司发生意外情
况,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中部分原料、产品等属于危险化学品,如氢气、哌嗪等,在运
输、储存、生产环节均存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未来如果由于生产装置
意外发生故障、员工操作不当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会引起火灾、爆炸等安
全事故,从而威胁生产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给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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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
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
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3〕2120 号)
,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158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兴欣新材”,证券代码为“001358”。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21,557,325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 年 12 月 21 日起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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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12 月 21 日
(三)股票简称:兴欣新材
(四)股票代码:00135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8,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0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557,32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6,442,675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
安排:本次公开发行中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
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
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442,675 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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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6%,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2.0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例 顺延)
(万股) (%)
叶汀 3,250.94 36.94 2026 年 12 月 21 日
璟丰投资 588.10 6.68 2026 年 12 月 21 日
吕安春 708.46 8.05 2024 年 12 月 21 日
首次 鲁国富 457.06 5.19 2024 年 12 月 21 日
公开
吕银彪 365.67 4.16 2024 年 12 月 21 日
发行
前已 璟泰投资 298.49 3.39 2024 年 12 月 21 日
发行
何美雅 257.10 2.92 2024 年 12 月 21 日
的股
份 沈华伟 228.54 2.60 2024 年 12 月 21 日
来伟池 182.83 2.08 2024 年 12 月 21 日
张尧兰 142.83 1.62 2024 年 12 月 21 日
薛伟峰 119.98 1.36 2024 年 12 月 21 日
小计 6,600.00 75.00 -
网下发行股份
首次 (限售部分)
公开 网下发行股份
发行 (无限售部分)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760.00 20.00 2023 年 12 月 21 日
小计 2,200.00 25.00 -
合计 8,800.00 100.00 -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
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发行人结合自身状况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3.1.2 条之“(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净额累计不低于 1 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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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满足上述所选择上市标准的要求,具体如下:
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别为 5,127.62 万元、11,553.51 万元和 20,889.5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937.92 万元、11,422.12 万元和 20,699.71
万元,最近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累计总额为 37,059.75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
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
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经审计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 3,093.97 万元、5,690.60 万元和 10,591.88 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累计总额为 19,376.45 万元;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经审
计的营业收入为 37,362.38 万元、50,798.73 万元和 77,447.19 万元,最近三年营
业收入累计总额为 165,608.30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累计不低于 1 亿元且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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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及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haoxing Xingxin New Material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人民币 6,6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叶汀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2 年 6 月 27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8 年 7 月 12 日
住所 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路 2 号
邮政编码 312300
电话号码 0575-82728851
传真号码 0575-82115528
互联网网址 http://www.xingxinchem.com
电子信箱 lu@xingxinchem.com
一般项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
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
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信息咨询服
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
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有机胺类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
所属行业 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6 化学原料和化
学制品制造业”
负责机构:董秘办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董事会秘书:鲁国富
者关系的部门
联系方式:0575-82728851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债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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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股 合计持股 占发行前 持有
序 间接持股数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数量(万 数量(万 总股本的 债券
号 量(万股)
股) 股) 比例 情况
通过璟丰投
通过璟丰投
董事、总经
理
董事、副总 通过璟丰投
会秘书 19.70 万股
通过璟丰投
董事、财务
总监
监事会主
席
职工代表
监事
职工代表
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也未在境外发行股票。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叶汀直接持有发行人 3,250.94 万股股份,通过璟丰投资间接持
有发行人 177.31 万股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3,428.2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51.9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叶汀,男,中国国籍,1966 年 7 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33012119660703****,住所为杭州市西湖区绿园紫竹苑****,毕业于浙江大
学化学工程系,本科学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发行人股权结构在本次发行后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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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为叶汀,与本次发行前一致。本次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请前已经制定或者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
工持股计划
(一)已经实施完毕的员工激励
为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
为了回报其对公司作出的贡献,公司以间接持股形式对其进行激励。截至本公告
书签署之日,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为璟丰投资和璟泰投资。
璟丰投资持有发行人 588.1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 8.91%。公
司实际控制人叶汀在璟丰投资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璟丰
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绍兴上虞璟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 2,985 万元
实缴出资额 2,985 万元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MA2BDBMR24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20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叶汀
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璟丰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无其他经营业务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璟丰投资具体合伙人构成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序 出资比例 间接持股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
号 (%) 数量(股)
原安徽兴欣总经理叶富春
之配偶
合计 2,985.00 2,985.00 100.00 5,881,017
注 1:璟丰投资的前有限合伙人高建奎、叶富春两位因病去世,其分别持有的璟丰投资
注 2:间接持股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数。
璟泰投资持有发行人 298.4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 4.52%。截
至本公告书签署日,璟泰投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绍兴上虞璟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额 1,515 万元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实缴出资额 1,515 万元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MA2BDBRY1W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21 日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鑫英
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
璟泰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无其他经营业务
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璟泰投资具体合伙人构成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出资比例 间接持股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
(%) 数量(股)
安徽兴欣总经理助理兼安环
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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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比例 间接持股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在发行人处担任职务
(%) 数量(股)
合计 1,515.00 1,515.00 100.00 2,984,860
注 1:间接持股数量不足 1 股的尾数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数。
(二)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实施的员工激励外,发行人不存在已经
制定或者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三)股份限售安排
璟丰投资、璟泰所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具体详见“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等的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限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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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持股比
持股数(万股) 持股数(万股)
(%) 例(%)
一、限售流通股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
锁定 12 个月
网下发行 自上市之日起
限售股份 锁定 6 个月
小计 6,600.00 100.00 6,644.2675 75.50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
份
网上发行
份
小计 - - 2,155.7325 24.50 -
合计 6,600.00 100.00 8,800.00 100.00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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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 4: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共有股东 41,567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合计 6,480.02 73.64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战略配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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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2,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41.0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3.0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12.9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17.4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17.2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2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市净率:2.46 倍(按照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根据 2022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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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本次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
根据《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6,800.41210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的 40.00%(即 88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股 , 占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数 量 的 80.00% 。 回 拨 后 , 本 次 网 上 发 行 中 签 率 为
根据《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
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 17,374,409 股,认购金额为
额为 9,249,231.00 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为 4,399,111 股,认购金额
为 180,363,551.00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数量为 889 股,放弃认购的金额
为 36,449.00 元。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
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26,480 股,包销金额为 9,285,680
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 1.029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200.0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0,958.8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
会师报字[2023]第 ZF11355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 9,241.20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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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及承销费用 6,314.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1,764.15
律师费用 566.0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34.90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 62.11
合计 9,241.20
注:(1)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2)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
异,为四舍五入造成;(3)发行手续费用中包括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
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4.20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为 80,958.80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6.68 元/股(按照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照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2.37 元/股(按发行人 2022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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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6 月财务数据已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189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
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中国日报网(cn.chinadaily.com.cn)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为 2023 年 6 月 3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 9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3 年 1-9 月的利
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
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1283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3 年 1-9 月的业绩
情况及 2023 年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
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
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中国日报网(cn.chinadaily.com.cn)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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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
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小微企业专营
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和
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
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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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
常;
(十三)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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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868 号保利 ONE56 1 号楼 10 层
联系电话:021-38934132
传真:021-38125519
保荐代表人:韩逸驰、孙蓓
联系人:韩逸驰、孙蓓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认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
国盛证券同意作为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相
关保荐责任。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国盛证券作为
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
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韩逸驰、孙蓓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
人具体情况如下:
韩逸驰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
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上海力盛赛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项目;曾作为主要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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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江苏紫金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承销或保荐工作,及远大
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韩逸驰先生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韩逸
驰先生自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以来从未受到证监会任何形式的监管处罚。
孙蓓女士: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曾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
股项目;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项目;作为项目主办人负责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项目;作为项目主办人负责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作为
项目协办人负责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孙蓓女
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
良好。孙蓓女士自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以来从未受到证监会任何形式的监管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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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
不要求由公司回购首发前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4 年 6 月 21 日,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
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将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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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
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1)自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也不提议由兴欣新材回
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2)在兴欣新材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兴欣新材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4 年 6 月 21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
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兴欣新材股票的
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兴欣新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
如果兴欣新材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兴欣
新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也不提议由兴欣新材回购
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4 年 6 月 21 日,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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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
处理。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前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将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5)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
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也不提议由兴欣新材回购
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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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
让首发前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将同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首发前股份的相关规定。
(4)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履行。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函,违反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
规减持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人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
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5)本人将同时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有新的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新
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1)自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也不提议由兴欣新材回
购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兴欣
新材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承诺
“(1)自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也不提议由兴欣新材回购本
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
(2)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兴欣新材
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1)本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要求,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本人所持兴欣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人承诺
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
求。
(3)本人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不包括本人在兴欣新材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 A 股
股票)。上述发行价指兴欣新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兴欣新材上市后
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
在首次卖出兴欣新材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以书
面方式通知兴欣新材并由兴欣新材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兴欣
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时,本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兴欣新材并
由兴欣新材予以公告。
(5)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要求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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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人则自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兴欣新材并同意归兴欣新材所有。”
“(1)本公司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要求,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本公司所持兴欣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公司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公
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要求。
(3)本公司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不包括本公司在兴欣新材本次发行上市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 A
股股票)。上述发行价指兴欣新材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兴欣新材上市
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
将在首次卖出兴欣新材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以
书面方式通知兴欣新材并由兴欣新材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
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时,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兴欣
新材并由兴欣新材予以公告。
(5)本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要求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公
司则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兴欣新材并同意归兴欣新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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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要求,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
(2)本人所持兴欣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人承诺
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
求。
(3)本人持有的兴欣新材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将严格遵
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考虑稳定
公司股价、资本运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并根据自身需要审慎减持所持有的兴欣新
材股份。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兴欣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将
在首次卖出兴欣新材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以书
面方式通知兴欣新材并由兴欣新材予以公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减持兴欣
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时,本人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兴欣新材并
由兴欣新材予以公告。
(5)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要求进行减持。若前述规定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本人则自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至兴欣新材并同意归兴欣新材所有。”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
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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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后 3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
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
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
易日内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
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自
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仍未能实现,或出现
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但如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
月内再次发生的,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措
施稳定股价。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
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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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
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
是否启动股份回购并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 30 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对
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
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
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未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将暂停向未履行承诺的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公司全体董事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
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叶汀同时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
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叶汀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
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
告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
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金额累计不少于
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
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
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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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
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叶汀将继续增持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叶汀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
发生的。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叶汀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
公司承诺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如公司控股股东叶汀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
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叶汀的现金分红,直至
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现金分
红,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
者损失的,叶汀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将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
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在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公司股票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薪酬(税后)和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如有)
总额的三分之一,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内,若继
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 3 个月内股价稳定方案终止(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未能实现,或出现
股价稳定措施后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情况,则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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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增持股份,除非启动条件是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同时,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
的回购公司股票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对于未来新选举产生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
事、未来新聘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进行选
举、聘任。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
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的三分之一并
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已取得薪酬(税后)和现金分红(如有)总额的三分之一,该等扣减
金额归公司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该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公司、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承诺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
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
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
义务的情况下,本人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
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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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
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
段内,则本公司将把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上市交易后,本公
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
或生效判决后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针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新股之股份回
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
具体方案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本
次发行上市的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如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至回购前有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兴欣新材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兴欣新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兴欣新材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
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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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有权部门对有关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
购回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将依法遵
从该等规定。”
诺
“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部门认定,兴欣新材本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构成欺诈发行,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权部门对有
关事实作出最终认定后,依法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发行上
市的全部新股。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将依法遵从该
等规定。
”
(六)关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1)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运行效率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治理结构,夯实
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
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另外,公司也将继
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
经营和管控风险。
同时,公司将不断优化、持续改进公司业务流程,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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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提升公司供应链管理水平,实现采购成本优化;通过不断提升制造技术水平,
优化产品制造成本,提高公司的制造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同时,公司将对市场
反应机制进行改进完善,使信息反馈速度更快、执行力更强,提高公司员工的工
作效率。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一方面,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
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公司研
发技术水平,扩大产能,丰富产品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随着募投项目
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
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将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速度,在
募集资金到位前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确保募投项目及早建成并实现预期效
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
另一方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
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
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3)优化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为了进一步落实关于股利分配的
条款,公司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将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
市后股东的回报。”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损害或侵
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
述承诺不能满足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按照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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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兴欣新材利益;
(2)本人承诺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兴欣新材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本人承诺将积极促使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
制度与兴欣新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兴欣新材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将积极促使未来
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兴欣新材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
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1)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2)依法承担对公司和股东的
补偿责任;
(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执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绍兴兴欣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上市后三年)》中规定的相关利润分配
政策,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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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没有、
将来也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
同业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本人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在与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提供任何资
金、业务、技术、管理、商业机密等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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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地位,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与
发行人进行同业竞争;若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公司计划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相类似的业务,本人承诺将在该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针对该事项,或
可能导致该事项实现及相关事项的表决中做出否定的表决。
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
机会让予发行人;如发行人认定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
的业务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本人将在发行人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
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
从事特定行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承诺函对本人持续有效。
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
失。”
(十)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
的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并将督促承诺事项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
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公司承诺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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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
③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④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兴欣新材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方式,并将督促承诺事项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
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人承
诺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暂不领取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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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兴欣新材投资者利益。”
诺
“除个别承诺中提到的约束措施外,还需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上述变更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人承诺本人及关联方将回避表
决。如涉及提出新的承诺事项替代原有承诺事项的,相关承诺需符合届时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
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暂不领取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③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④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⑤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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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
资者利益。”
(十一)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
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
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
露义务。”
(十二)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叶汀关于规范并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兴欣新材及其控
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关
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兴欣新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按照公
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独立第三方
的条件或利益,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兴欣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利润,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兴欣新材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
见
(一)保荐人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
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
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此页无正文,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