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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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8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或“豪鹏科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1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
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997 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向发
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21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
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豪鹏转债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0,000.00 万元,发行数
量为 1,100.00 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 2023 年 12 月 22 日至 2029
年 12 月 2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
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
第四年 1.50%、第五年 1.90%、第六年 2.1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
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3 年 12 月 22 日(T 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
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50.65 元/股,不低于可转债募
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
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
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
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
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
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
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
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12 月 28 日,T+4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6 月 28 日)起至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9 年 12 月 2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
用评级,评定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信用等级为 AA-。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措
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本次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
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
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
数量;V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 为
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
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
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
精确到 0.01 元。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2.00%
(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
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
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0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照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
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
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
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
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
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五)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3 年 12 月 22 日(T 日)。
  (六)发行对象
月 21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
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
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511 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七)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21 日,T-1 日)收市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认购金额不足 11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豪鹏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21 日,
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转债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133667 张可转债。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1283”,配售
简称为“豪鹏配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
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
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82,293,639 股,公司回购专户不存在库存股,可参与本次
发行优先配售的股本为 82,293,639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最
多可优先认购 10,999,943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 11,000,000 张的
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
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
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
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
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
“071283”,申购简称为“豪鹏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
申购上限为 10,000 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超出部分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
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
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
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
债的申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网上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发
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
售对象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
申购。
  (八)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九)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豪鹏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豪鹏转债将于上
市首日开始交易。
   (十)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认购金额不足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
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33,000.00 万元。当
实际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
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
内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上市安排
   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具体上市时
间将另行公告。
   (十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本次发行期间的主要日程安排如下(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T-2 日
      星期三                   性公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星期四                   2、网上路演
                    T日      3、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星期五
                    T+1 日
      星期一                   2、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T+2 日
      星期二                   (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 T+2 日日终有足额的可转债认
                            购资金)
                    T+3 日
      星期三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星期四                   2、向发行人划付募集资金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
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68 号第一栋
    联系人:陈萍
    电话:0755-89686543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梦海大道 5073 号华海金融创新中心 C 座 16-19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电话:0755-88985867、0755-88985869
                                发行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提示性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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