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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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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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在东莞市达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的基
础上,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并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05.3667 万股,并
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Dongguan Tarry Electron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 48 号。
邮编:52316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5,564,6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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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和事业部总经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秉承客户至上、品质为先、长期主义的经
营理念,做一流的功能性器件、智能硬件及可穿戴结构件、智能装配、材料的解
决方案提供商,致力成为电子电器行业的最佳配角。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
电子元器件批发;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
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
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胶表面处
理;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
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
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
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劳
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进出
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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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李清平等 4 名股东。发起人以东莞市达瑞
电子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发起
人均以货币出资,各自认购的股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1,3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5,564,6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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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 准或注
册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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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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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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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
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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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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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 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累计计算);
(十六) 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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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提
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八) 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九)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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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章程前条第二款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以及第(七)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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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股东大会认
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四)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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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 发生的
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章程规定披露
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一般在公司住所地召开,具体以股东大会通知或公告
中载明的地址为准。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公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还应当以网络或其他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
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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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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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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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议召集人及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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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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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 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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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无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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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
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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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
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审议影
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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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
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
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股东应 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其他股东也有权向召集人要求该关联股东回避;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由大会主持人宣布有 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
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如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本章程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 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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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
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
人或者自然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第八十二条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应在保
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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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但该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
(四)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五) 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
事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
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实施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或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
票权。
在执行累积投票制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或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
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如
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不超过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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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有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
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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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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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为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
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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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 产经营
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
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七)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 风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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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八)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九) 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十) 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生效或
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结束后应继续承担其对公司保密义务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
而定。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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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东
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董事全部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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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九)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励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
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就相关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发生交易的决策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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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章程
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 1 项及第 2 项的规定,具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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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
用第 1 项和第 2 项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股东大会对外担保事项的决策权限按照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执行,其余担保事
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前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
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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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其
他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前述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
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购买、出售的
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四)对外捐赠的决策权限
审计净资产 0.5%,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或其授权代表审议后实施。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
在履行前述 1、2、3 项所规定程序时,如连续 12 个月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
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条中所述“累
计捐赠总额”包含公司及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上述计算指标中涉及的数
值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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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
适用前述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前 10 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
提议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传真、
电话、快递等,在条件允许时也可采取专人送达通知的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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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提前 10 日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 3 日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
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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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
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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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
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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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
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代行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公司设立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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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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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监事人数比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 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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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
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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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原则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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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
时,公司董事会也可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
发放股票股利。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 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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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
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的利润 的
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
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 股票分红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
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监事会
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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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
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
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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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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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三) 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 以传真方式送达;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包
括电子邮件)通知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送出的,发送当天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第 1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如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表决情况合法有效,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及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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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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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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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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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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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四)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
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达到”含本数;“以
外”、“低于”、“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〇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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