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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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或“公司”)与国
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
春光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
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春
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春光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春光科技的
股份,与春光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春光科技就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
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核
查意见。
的议案》。
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确定以2022年3月11日为授予日,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319.10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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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该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2人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合计5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就该次回购注销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
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3年2月1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30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
预留部分的797,750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11.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
该次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
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2人回购
注销其已获授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合计75,000股限制性股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9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90,050股。公司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对该次回购注销及解锁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公司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授予的5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合计107,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
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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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春光科技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次回购
注销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定媒体披露了《春光科技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
司通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凭有效
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公司的说明,
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
保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二)激励对象离
职: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
回购注销。”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4名员工和预留授予的1名员工已离职,
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7,500股
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7,500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2.21元/股。
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11.91
元/股。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
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
价格同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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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根据公司的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
办理对上述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7,5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于2023年12月22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
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五)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由137,741,250股变更成137,633,750股,股
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551,200 -107,500 2,443,7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35,190,050 0 135,190,050
股份合计 137,741,250 -107,500 137,633,750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春光科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
购注销的数量、价格及具体回购注销方案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依法可以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