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霸: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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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洗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
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
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六)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股票上市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应自确定
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
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上交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
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
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前述确定提名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形成提名独立董事的决议,或者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书面
文件送达至公司。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在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交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公司向上交
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
本资料。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
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及职责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 法律法规、上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
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法规、上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法规、上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
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且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
内容等;
  (三) 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该
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 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十七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
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
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
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
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
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做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
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
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
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积极配合、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独立董
事沟通、联络、传递资料,直接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协助。
  支持和协助的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并及时报送公司运营情况,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
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必
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二)为独立董事提供本公司发布公开信息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提供相应的电
子资料;
  (三)配合独立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时,为其提供会议
场所等便利;
  (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考察、组织证券服
务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六)要求公司相关负责人员配合对独立董事工作笔录中涉及到的与独立董
事履职有关的重大事项签字确认;
  (七)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需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与履职相关的便利和配
合。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
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
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
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相
关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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