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闽能源: 中闽能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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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
                        、《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制订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考核的对象范围是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
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候选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
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公司有关经营方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
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若需公司相关部门协助的,相关部
门应提供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述职和作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
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除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
电话、传真、快递、电子邮件或电子签名等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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