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 国机汽车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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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
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信息的收集、管理和
披露工作,督促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负责办理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五条    应报告的重要会议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
的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至第(四)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
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
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
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还应注意对“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
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累计金额即将达到上述相关标准的,
应立即报告。
  第七条    应报告的日常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述标准的,应及时报告:涉
及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涉及第(三)项至第(五)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八条    关联交易信息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的信息,应报告的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一)第六条所述之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于合同签署之前)
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四)实际执行超出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交易;
  (五)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
要续签的。
  第九条   应报告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前款所述标准的;
  (三)诉讼和仲裁事项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四)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五)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应按照本办法及
时报告。
  第十条    应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公司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四)公司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五)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六)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等而进行的股份回购;
  (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八)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三)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
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
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发生变动;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应报告的履行社会责任事项: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
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
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
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
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确保没有虚假、严重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长应立即向董
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
各控股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并及时报
送与信息有关的经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审核确认的书面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
生时,当日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悉或应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内部审
批程序,并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
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
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的联络工作。该等公司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
督促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相关信息在正式对外披露前,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泄漏相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
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办法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提交而未及时
上报或提交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
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
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未尽
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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