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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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3-051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尚未开庭审理。
     ? 涉诉企业:原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
华能源”
   “公司”或“原告”);被告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山西中博”或“被告”);第三人杭锦旗西部能源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能源为本次诉讼案件原
告。
     ? 涉案的内容:公司诉山西中博在西部能源股权转让过程中
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并将西
部能源列为第三人。
     ? 涉案的金额:公司请求判令山西中博赔偿原告损失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
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
通知书》,对公司起诉山西中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立案
登记,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 诉讼当事人
    原告:昊华能源
    被告:山西中博
    第三人:西部能源
    (二) 原告《民事起诉状》中关于诉讼案件事由、理由及其请

    原告委托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
评估”)对意向书约定的交易标的“采矿权项下 74,168 万吨资源
量”出具《东胜煤田红庆梁井田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
字〔2010〕007-1 号)
              ,评估采矿权价值为 18 亿元人民币。以该
评估价值为基础,兴业评估出具《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天兴评报字〔2010〕第 7 号)
                              ,
评估西部能源净资产价值 180,867.32 万元。
    按照对 74,168 万吨资源量评估值,原告与被告商定 60%股权
价款为人民币 108,520 万元,于 2010 年 6 月签订《股权转让合
同》。在《股权转让合同》中,被告承诺并保证转让的包括矿业
权在内的所有财产权利无瑕疵,承诺并保证除披露债务外没有任
何其他债务负担,并承担交割日前的所有债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被告将所持
西部能源 60%股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在西部能源办理采矿权
证时,通过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方式办理了采矿权证,最终超
过合同预期(2012 年 1 月 20 日)9 年时间才办理完毕采矿权证。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系通过股权转让形式,交易采矿权项
下 74,168 万吨煤炭资源量,被告应保证西部能源拥有 74,168 万
吨资源量完整所有权,保证不存在任何办理采矿权证法律障碍。
但被告不履行煤炭资源配置所需转化项目投资义务,采矿权项下
源配置许可。在交割日前,西部能源没有取得 74,168 万吨资源
量完整所有权,采矿权证无法及时办理。在西部能源探矿权转让
合同纠纷案中,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案
涉矿权所在矿区系“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被告却按照“空白
地”区域设置矿业权并受让。因此,案涉矿业权存在应缴未缴矿
业权价款隐形法定债务,导致西部能源存在交割日前对国家所负
隐形法定债务。对此事实,被告明知却故意隐瞒。
  基于以上事实,被告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构成
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08,520 万元;判令被告承
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目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昊华能源已聘请专
业律师搜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全面做好诉讼各项准备工作,
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由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定最终诉讼
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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