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
修订情况对照表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 五 以 上 股 剩 余 股 票 而 持 有 百 分 之 五 以 上股份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 日 内 执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有的股票。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的 规 定 执 行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任。 诉讼。
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本 条 的 规 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 四 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 四 十 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报酬事项;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务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 期 经 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 东 大 会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 四 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第 四 十 七条 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面反馈意见。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书 面 反馈意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见。
在作出董事会议后的五日 内 发 出 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在作出董事会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告。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 七 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 七 十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 当
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
在 公 司 发 出 年度 股 东 大会 通 知 时披
露。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 八 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独 立 董 事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
候选人,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以 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二)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事候选人。董事会将董事候选人名单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将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单 以 提 案 (二)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的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会将
大会选举产生。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方式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 东 大 会 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监事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 同 的 表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 候 选 董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应 选 董 事 或 者 监 事 人 数 相 同 的表决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或监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 所 拥 有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一)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董事
份数与董事或监事应选人数的乘积。 或监事候选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 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
票数集中投给一名董事或 监 事 候 选 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 与董事或监事应选人数的乘积。
数分散投给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
(三)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 票 数 集 中 投 给 一 名 董 事 或 监 事候选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 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
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 分散投给数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投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 小 于 其 拥 (三)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总数大于
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
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 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所投
放弃表决权。 出的表决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拥有的
(四)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全部表决票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
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最低 得 票 数 必 决权。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所 持 股 份 (四)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
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 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
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 事 或 者 监 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的半
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 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
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 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 有 部 分 人 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
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
(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 名 额 的 限 制 只 能 有 部分 人 士 可当选
行分开投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 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
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 候选人需进行再次投票。
所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 事 应 选 人 (五)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选举实
数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 行分开投票,即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 股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份数与非独立 董 事 应 选 所持有的股份数与独立董事应选人数
人数的乘积数。 的乘积数;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与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
的乘积数。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节 董事
第 九 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 九 十 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满可连选连任。 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 高 级 管 理 事职务。
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 职 工 代 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第 一 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第 一 百 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 董 事 会 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法定最低人数,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行董事职务。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专 业 人 士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 一 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 第 一 百 〇六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两名。 成,设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两名。独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第 一 百 〇七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 务 预 算 方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 上 市 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案;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形式的方案;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机 构 的 设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置;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事项;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员 会 的 提 案 应 当 提 交 董 事 会 审议决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 会 审 议 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战略委员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 事 占 多 成员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的运作。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第 一 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第 一 百 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者、监事会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可以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第 一 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 第 一 百 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 股东大会
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