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凯普”、
“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员会审议通过,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予以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
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证监会令〔第 208 号〕)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5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深证上〔2023〕100 号)
(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
〔2023〕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人(主承
销商)针对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
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议案》等议案。
过了《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授权期限的议案》等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年第 79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2022 年第 79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大连达利凯普科技
股份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
的 10%。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达利凯普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60,010,000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15.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2,002,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
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的对象
理计划:兴证资管鑫众达利凯普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
或其下属企业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
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机构为保荐人
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创新”)。
(三)参与规模
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00%,即不
超过 6,001,000 股,且预计认购金额不超过 3,500 万元。
中保投基金拟参与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不超过 6,600 万元。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
行数量的 5%,即 3,000,500 股,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
人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
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
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依照《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
准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者其下属企业;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和华泰
创新。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兴证资管鑫众达利凯普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基本情况
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00%,即不
超过 6,001,000 股。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兴证资管鑫众达利凯普 1 号员工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9 月 22 日;
备案日期:2023 年 10 月 9 日;
产品编码:SABU05;
募集资金规模:3,500 万元;
认购资金规模:3,500 万元;
管理人: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 高级管理人员/
序号 姓名 职位
额(万元) 额持有比例 核心员工
副总经理、销售二部
部长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合计 3,500.0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最终获配金额和获配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
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
生的权利。因此,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兴证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关于可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类型规定,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
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
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 10%,承诺参与本次配售获得
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
综上,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已依据法律规范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关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
战略配售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和委托人出具的声明函、
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委托人提供的交易凭证以及对委托人进行的访谈,达利凯
普员工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员工的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委托人作为本次
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及委托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
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限售安排
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基本情况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 统 一 社 会 代
企业名称 91310000MA1FL1NL88
合伙) 码/注册号
执行事务合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伙人
出资额 984.42 亿元人民币(注) 成立日期 2016 年 2 月 6 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营业期限自 2016 年 2 月 6 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股权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
注:经中保投基金确认,出资额变更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登录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查询,中保投基金为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备案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N9076
管理人名称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编号:P1060245)
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17-05-18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出具的说明函和访谈确认,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
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认缴金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占比
(亿元)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认缴金额
序号 合伙人名称 性质 占比
(亿元)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
事务合伙人
合计 984.42 100.00%
注 1:经中保投基金确认,由于出资人出资额和部分份额转让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与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的存在差异;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私募基金管理
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
构出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均持有中保投资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
〔2015〕104 号)设立,中保投资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
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
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设立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
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
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
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资源、
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
大型投资基金。
中保投基金近年来参与了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688981.SH)、上
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88126.SH)、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88161.SH)、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182.SH)、百济神州有限公司
(688235.SH)、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1039.SZ)、孩子王儿童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301078.SZ)、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270.SZ)等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
综上,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
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限售期限
中保投基金承诺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7)中保投基金的投资决策已取得其管理机构的同意
板战略配售,基金规模根据最终获配额度确认。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82819692A
码/注册号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孙颖
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35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住所 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 234 号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投资管理;金属链条及其他
经营范围 金属制品销售;酒店管理;健身休闲活动【分支机构经营】;洗染服
务【分支机构经营】;打字复印【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分
支机构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分支机构经营】;旅游开发项目策
划咨询【分支机构经营】;票务代理服务【分支机构经营】。
(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
住宿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经营】;食品销售
【分支机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
【分支机构经营】。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股东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0%)
董事长:孙颖
主要人员 总经理:晋海博
合规风控负责人:张华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创业板施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
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人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人的证券公
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是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华
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是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华
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具有作为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战略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华泰创新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华泰创新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6)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
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约定了
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
的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产品
编码:SABU05),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
配售,拟认购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且已经发行人第一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华泰创新为保荐人(主承销商)相关跟投子公司,为《业务实施细则》第三
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参与战略配售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以及发行人、参与战略
配售对象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达利凯普员工资管
计划、中保投基金和华泰创新(如有)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
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资
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
华泰创新(如有)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作为本
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达利凯普员工资管计划、中保投基金及华泰创新(如有)符
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
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
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琳翕 张冠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