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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12月1日,公
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
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时,独立董事应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根据公司于2023年12
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海量数据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张人千先生作为征集人,在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7:30)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
征集委托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取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
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18日下午14点0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
年12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名册,本所律师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
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共20人,代表公司136,281,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8.131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为11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134,771,86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具体表决情况
如下:
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36,233,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6%;反对48,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相关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136,233,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6%;反对48,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相关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事项的议案》
同意136,233,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6%;反对48,2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0000%。相关关联股东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如上议案均经特别决议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