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的有关
规定和《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
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
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第 1 页 共 9 页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
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经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第 2 页 共 9 页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三)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
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五)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第 3 页 共 9 页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述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
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
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 4 页 共 9 页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对重大
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 5 页 共 9 页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
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一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
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
                 第 6 页 共 9 页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
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独立董事工作记录
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
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 7 页 共 9 页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秘书等专门人员、专门部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第 8 页 共 9 页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由公司付给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由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9 页 共 9 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航新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