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 科力远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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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
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
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但因监事会换届任期未满三年或因其他原因辞去监事职务的
除外),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会议的提案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
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结合其他方
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
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六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本人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事的权利。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
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七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监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监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因监事与会议提案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该监事应当回避时,不
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
  在监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监事人数不足半数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章   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以上”、
                           “以下”,均包括本数;
                                     “低于”、
“过”
  ,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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