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横
桥路 406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韩春燕律师、路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以及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汇丽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
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
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
议案,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八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3 年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并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上海汇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
方式等事项。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横桥路 406 号三楼会议室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18 日的 9:15-15:00。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92,97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278%。其中,法
人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92,978,600 股,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51.2278%;流通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
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议事规则的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并制定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作为附件的议案》、(3)《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的议案》、(4)《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
董事的议案》、(5)《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监事的议案》。
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案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92,97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股份 92,978,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2278%,流通 B 股股东
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其中,参加现场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92,978,6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1.2278%。
(3)、
(4)、
(5)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1)项议案为特
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1)、(3)、(4)、(5)项
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签署,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