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有效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公司每年至少召开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
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方可
行使: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等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10年。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
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在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
事的意见分别详细记录。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
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
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抵触时,将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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