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1 证券简称:和林微纳 编号:2023-036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林微纳”)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
加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 UIGREEN 株式会社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
项目”)“MEMS 工艺晶圆测试探针研发量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
点,具体情况如下:
一、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105 号)文件核准,本公司向
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9,874,453 股,发行价为每股 70.89 元,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699,999,973.17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0,481,485.32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9,518,487.8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衡验字(2022)00122《验资报告》验
证。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
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合计 70,000.00 68,951.85
三、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原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基础上,拟
增加 UIGREEN 株式会社为募投项目 “MEMS 工艺晶圆测试探针研发量产项目”的
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点,通过注资等方式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资金。除
此之外,该募投项目不存在其他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MEMS 工艺晶圆测试探针研 和林微纳、
和林微纳 苏州 苏州、日本
发量产项目 UIGREEN 株式会社
四、 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UIGREEN 株式会社
国家/地区:日本
机构识别号码:0106-01-060463
成立日期:令和 3 年 12 月 28 日(2021 年 12 月 28 日)
注册资本:8000 万日元
注册地址:东京都墨田区一丁目 34 番 11 号
股权结构:由和林微纳全资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和林微纳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经营范围:精密模具及金属部件,冲压件,微型连接器的设计,生产及销售;
汽车,医疗,通讯类电子塑胶件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微型电子及声学产品的设
计,生产及销售;微型半导体测试用品的设计,生产及销售;自动化设备的设计,
生产及销售;商品及零部件的进出口及销售;进出口贸易。
五、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 UIGREEN 株式会社为募投项目“MEMS 工艺晶圆测试探针研发量产
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增加实施地点,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六、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后募集资金的管理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境外全资子公司 UIGREEN 株式会社将开设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
与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
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
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等。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 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
点的议案》,并同意授权管理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人及开立募集资金专
户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及相关后续事宜。独立董事、
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人出具了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八、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系
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开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
业务发展方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
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
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
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无异议。
九、 上网公告附件
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