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州恒
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
或“主承销商”)作为穗恒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
认为穗恒运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要求及穗恒运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穗恒运及其全体股东
的利益。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股票数量为 219,301,948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246,629,815
股),未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25,903,010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即 158,132,107
股)。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 年 12 月 5 日),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的 80%,即 5.53 元/股,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扣除派发的现金股利后),即 5.98 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
价情况,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
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1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均价的 80%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每股净资产的较高者。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0,899,999.68 元,扣除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 135,090.00 万元(含 135,090.00 万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1 家,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
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产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投资基金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
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合计 219,301,948 1,350,899,999.68
(六)限售期
鉴于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为公司控
股股东,持有公司 30%以上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关
于免于发出要约的相关规定,由于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能源集团较本次发行结束
之日前 12 个月,将增持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其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时,本次发行结束之日,由于能源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较本次发行前
有所上升,能源集团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发行完成后 18 个月
内不得转让。
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要求有变更的,则限售期根据变更
后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相应调整。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
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
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方案的议案》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报告的议案》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发表
了事前认可意见,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就上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同意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
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
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
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就上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广
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
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就上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于 2023 年 7 月 21 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领取注册批复后,发行人收到广州产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产投证投公司”)的认购意向函,产投证投公司拟通过其管理的基金出资
不超过 2.48 亿元人民币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过了《关于公司关联方拟参与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同意产投证投公司通过其管理的基金出资不超过 2.48 亿元人民币,以竞价
方式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产投证投公司与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广州发展电力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电力”)受同一主体广
州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产投证投公司管理的
基金认购完成后将成为发展电力的一致行动人,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
关联交易。
就上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
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
(二)国资有权机构的批准
区控股关于现代能源集团控股子公司穗恒运 A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的批复》,
同意穗恒运本次发行 A 股事宜。
(三)股东大会批准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公司设立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广州高新区现代能源集
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四)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广州恒运
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
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
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053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公司董事会、国资有权
机构、股东大会的批准,通过了深交所的审核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
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已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
投资者名单》等发行与承销方案相关附件,包括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收市后
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8 名股东(除控股股东能源集团外,不包括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剔除重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2 家,证券
公司 15 家,保险公司 9 家,及 81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在报送上述名单后,共收到 22 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将
其加入到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具体如下:
上述 22 名新增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序号 投资者名称
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12 月
发送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
过程符合《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
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除能源集团外,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
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
认购”的情形。
(二)申购报价情况
在发行人律师的全程见证下,2023 年 12 月 7 日上午 09:00-12:00,簿记中心
共收到 20 单《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
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
申报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认购价格(元/ 认购金额
认购对象
号 股) (万元)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
享型养老金产品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悦泰增享资
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
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资管—工商银行
—华泰资产稳赢增长回报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华泰资管—中信银行
—华泰资产稳赢优选资产管理产品”)
广州产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
产投产业升级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序 认购价格(元/ 认购金额
认购对象
号 股) (万元)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权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三)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关于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价格为 6.16 元/股。本次发行
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 11 名,发行股票数量为 219,301,948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能源集团承诺出资 81,100 万元认购本次发行股份,能源集
团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市场询价过程,但承诺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申购竞价
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
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产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投资基金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
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合计 219,301,948 1,350,899,999.68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等发
行过程以及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办法》
《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
东大会决议和本次发行方案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
备之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
(四)认购对象关联方核查情况
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作出承诺:(1)本
机构/本人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
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保荐人(主承销商)未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
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中包含发行人控股股东能源集团及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广州发展电力企业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产投证投公司,为发行人
的关联方,两位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构成关联交易。在发行人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
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的,在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对本次发行相
关事项回避表决。
除能源集团外,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
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除能源集团
及产投证投公司外,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报告披露前 12 个月内,能源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
情况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
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和披露程序,交易价格按市场公允水平确定。本报告披露前 12 个月内公司与能
源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除能源集团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
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认购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询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
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程序;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
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
基金,其管理人为中新融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及其管理人登记。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
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其管理人
登记。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
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属于养老金产品,已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于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
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备
案程序。
本次发行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
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六)认购对象适当性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
《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
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A 类专业投资者、B 类专业投资者和 C 类专业投
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最低风险等级、C1-保
守型、C2-相对保守型、C3-稳健型、C4-相对积极型和 C5-积极型。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仅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风险等级为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文件》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
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广东融创岭岳智能制造与信息技术产业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产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产投产业升级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聚鑫
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
经核查,上述 11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
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
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规,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能源集团不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名股实
债”等非自有或自筹资金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以理财资金、投资基金或其他金
融产品等形式入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亦不存在对外募
集、代持、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
代为认购、代他人出资受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代持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来源于发行人及其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及其其他关
联方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借款、担保、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
排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发行人进行资产置换或其他方式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理财产品或资金池的情形。
作出承诺:(1)本机构/本人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
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未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机构
/本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获配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补
偿、承诺收益等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
等相关规定。
(八)缴款与验资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公司及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向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了《广
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
(以下简称“《缴
款通知书》”)。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
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股款。截至 2023 年 12 月 12 日 16:00 止,发行对象已
将认购资金共计 1,350,899,999.68 元缴付中信证券指定的账户内。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购资金总额验资报告》(XYZH/2023GZAA6B0419 号)。
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验资报告》
(XYZH/2023GZAA6B0420 号),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经到账。根据验资报告,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9,301,948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1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350,899,999.68 元;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止,中信证券已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将扣除承销保荐
费 3,890,592.00 元(含税)后的余款人民币 1,347,009,407.68 元汇入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总额 1,350,899,999.68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元 , 其 中 增 加 股 本 人 民 币 219,301,948.00 元 , 增 加 资 本 公 积 人 民 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
认购邀请文件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
则》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
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
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对此进行了
公告。
(证监许可〔2023〕2053 号),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发行人对此进行了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注册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保荐人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认
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州恒运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53 号)
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
向深交所报备之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
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
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
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中包含发行人控股股东能源集团及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广州发展电力企业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产投证投公司,为发行人
的关联方,两位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构成关联交易。在发行人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
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需要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的,在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对本次发行相
关事项回避表决。
除能源集团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
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
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直接或通过
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
综上,穗恒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
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威 胡彦威
项目协办人:
全俊燊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