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信安: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2-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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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章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三未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婷律师、
丁敬成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
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
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
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
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
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召开
方式、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也已依法充分披露。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如期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在北京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1 号楼融新科技中心 F 座 1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张岳公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方式、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
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8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本次会议的股东人数 1 名,代表股份 9,5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知》,同时公告了相关议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
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在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修改原有会议议程、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
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
为准。
  (一)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投票
经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计票人负责计票,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已经在会议
通知中详细列明。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8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合法,计票结果符合投
票规则要求。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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