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及《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
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制定《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厦门港务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
(以下
简称《股东回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
利能力、股东回报、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股东
回报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兼顾了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可
持续发展的要求,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明确
了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则、方式、时间间隔、政策、现金
分红与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等,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
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并能有效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
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程序性。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
害关系的董事回避了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该事项可免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
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
公平性。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
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一定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已制定了针对使用闲置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风险防控措施,在投资产品时将严格遵
守审慎的投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切实落实
风险防范措施。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
可行的,风险可控。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
四、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港务贸易 2024 年度开展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港务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贸易)使用自有资金继续开展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生
产经营的前提下,港务贸易开展该项业务有利于更好地规避
其经营中涉及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和利
率波动风险,增强其财务稳健性,保证其业务稳步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
公司已制定了《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建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定期报告
机制,港务贸易亦制定了《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外汇衍生
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
范措施,为港务贸易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和外汇衍生品业
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港务贸易本次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
期保值及外汇衍生品业务是可行的,风险可控。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港务贸易在以下范围内开展商
品期货与外汇洐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1)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20,000 万
元人民币,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2)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累计交易额度不超过等值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10,000 万元人
民币,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23.5 亿
元。
五、关于收购港务船务 1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
意见
联交易的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为逐步理顺公司
与控股股东的交叉持股现象,构建简洁明晰的股权投资架构,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厦门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港
务)收购其所持有的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 10%股权,该股
权收购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股权收购符合公司做大做强
临港增值服务的发展规划,有助于减少关联交易发生,并有
利于提增公司的归母净利润;
存在损害公司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形;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
评估结果业经福建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备案,由各
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
合理性;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回
避了表决。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张勇峰 林晓月 陈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