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细胞: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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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
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
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
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
规定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要求披露
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
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
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
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在报送
定期报告的同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
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相关文件。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董
事会秘书)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审批。
  董事会秘书对于该重大信息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可以向上交所
咨询。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已审定或审批的涉及该重大信息的临时
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
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
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
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
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
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查
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
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
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
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要求赔偿;但并不能因
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采取监管
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
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若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与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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