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四川国光
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成员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
动失去资格,委员会应补足成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
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
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非现场会议方式(包括视
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
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
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
息。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九条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由全体成员(含有利害关系成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