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锡: 公司章程(2023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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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于 1994 年 2 月 18 日在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
记手续,于 1996 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8 月 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370 万股,连同内部职工股 160 万股共 1530 万股
于 1996 年 8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INNER MONGOLIA XINGYE SILVER&TIN MIN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路北、天义路西兴业集团办公
楼。邮政编码:024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37,192,219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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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确认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用现代企业管理方式,不断完善自己,为用
户提供一流产品,为股东赢得更多回报,弘扬企业文化,实现公司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的最佳结合。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经营范围:矿产品和化工产品销售(需前置审批
许可的项目除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矿山机械配件、轴承五金、机电、汽车
配件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赤峰富龙公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的股
份数分别为 4000 万股,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4 年 2 月。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37,192,219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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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至(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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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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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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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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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当发现大股东及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
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大股东及其关联方不能在限定时间内以现金清偿的,公司可以通过变现大股东
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金。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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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在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须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
担保,如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兴业
大厦主楼兴业银锡会议室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
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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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该次股东大会存在股东大会通知后其他
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当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
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
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
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
数、是否当选;该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七)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两名律师姓名;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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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上市
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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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提案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中予以特别指明:
  (一)提案需逐项表决的;
  (二)提案需分类表决的,需同时指明类别股东情况;
  (三)提案需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四)提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
  (五)提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七)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五十六条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六)回购股份;
   (七)重大资产重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
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事项。
   前款第(九)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章程等
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应当特别说明在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况;
  (三)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如是,召集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前述情况的具体情形,推举该
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
施;
  (六)候选人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存在失信行为的(包括《国务院关于建立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发【2016】33 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
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 号)等中列明的失信情形),召集
人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失信的具体情形,推举该候选人的原因,是否对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
选人。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提案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有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送达公司。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就任时间为职工代表
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上
一届董事和监事任期届满之日。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
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
的三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规定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重大(按当时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界定)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提交董
事会讨论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
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
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
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
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
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
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及议事规则由公司另行制订。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开展境内期货交易所交易的铜、铝、铅、锌等与公司业务相关
的期货商品品种套期保值业务。董事会可自行决定不超过现货合约或当期产品产
量 40%的保值头寸,超过 40%的需股东大会批准。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法律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提名与治
理、薪酬与考核、环境、社会与管治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法律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的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一年内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一年内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收购或者出售
资产行为。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执行;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产 50%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一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或交易金额
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
交易。
  (五)一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不超
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对外捐赠。
  董事会行使上述权限内的有关职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超过上述权限,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行使上述权限内的有关职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超过上述权限,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主持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公司制定董事长办公会议
制度,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董事长办公会的形式履职;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六)在发行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
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或者短信通知;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2 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无记名投票式表决或者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知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
  (三)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
任;
  (四) 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
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准备和递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 按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
和记录;
  (四)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
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五)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七)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
董事及监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印章;
  (八) 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票
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 协助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时,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将
会议纪要立即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
  (十) 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须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
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
文件:
  (一) 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考试合格证书;
  (四) 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六)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及通信地址等。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接受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的终止对该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建议:
  (一) 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 监管机关认为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并公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
司在董事会秘书聘任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
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
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
  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
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
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6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确认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拟设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专业总师。专业
总师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副总经理职务的相关待遇。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向总经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理负责。
 副总经理尽职不力而总经理未提出解聘的,董事长可以直接向董事会提出解
聘副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又不指定监事代为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人,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
  (一)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1)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大于零;
  (2)按要求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计划等事项。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不匹配时,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
金分红同时实施。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二)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董事会应于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公布前,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
结合公司当期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
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提出公司
年度或者半年度的现金分红建议和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需与独立董
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公司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对现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因特殊情况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公司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并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
披露。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进行充分的研究和
论证。在审议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并经公司 2/3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提交股东大会
的议案中应当详细说明、论证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修改的
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表决通
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
原因。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者传
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者传
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赤峰日报》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赤峰日报》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赤峰日报》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赤峰日报》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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