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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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五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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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收购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
名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
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非现场会会议方式(包括视频、
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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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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