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目 录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共 3 页,第 1 页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事项;
(四)其他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语音
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书面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等其他全
体独立董事认可的方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发表独立董事意见作出决议的,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通过。独立董事表决意见类型为同意、保留、反对和无法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有关独立董事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除本工作制度另有说明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有记录,独
共 3 页,第 2 页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
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会议记录应当记录相关独立董事对此明确说明的理由。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共 3 页,第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