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奥博: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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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17        证券简称:金奥博          公告编号:2023-081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12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0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63号高新区
联合总部大厦33楼一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周一玲主持本次会议。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数为189,896,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5.001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18,294,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88%(已剔除
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
表股份数为119,761,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878%。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70,134,55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1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及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
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9,88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8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9,88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8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9,88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8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9,88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8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9,88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8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9,88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8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9,88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8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9,88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8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89,886,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7%;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8,284,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
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3%;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非关联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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