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则》以及《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认
真审核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
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也不包
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
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或安排。
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
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
《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利益情形。
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
贷等财务资助。
《监管指引第 1 号》及
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
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劳动者与所有
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长期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
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
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