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拟向关联方
购置总部办公楼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向关联方长治壶化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购置总部办公楼事项,程序合
规、价格公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该事项有利于改善公司整体办公运营环境,保证业务的稳定性、便捷性和后续业
务扩张需要,提升公司综合管理水平及对外形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壶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蒋荣光 李蕊爱 孙水泉 李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