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川威力传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
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 及非关联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适
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 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对关联人名单进行更新,
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
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
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范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
认定。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
易所规则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
外,还应当符合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独立
董事发表意见。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及经股东大会审议。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审核,形成书面意见,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应当将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提供审 计委员会
成员。并应当根据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第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
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职能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关联交易
的档案管理工作,更新关联方资料,并于关联交易获得必要批准后,将与关联交
易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等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关联交易事宜进行
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
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
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后实施,本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拟订
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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