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股份”、“公司”)
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480.05 万元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人民币 561.73 万元(不含税)。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
置换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有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531 号)(注册生效日为 2023 年 7 月 12 日),吉林省中研高
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发行 30,420,000 股,发行价格为 29.6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额 902,257,200.00 元,扣除 102,543,821.47 元(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9,713,378.53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548 号)
《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
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 目 不含税金额
合 计 10,254.38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
下项目: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金额
年产 5000 吨聚醚醚酮(PEEK)深加工系
列产品综合厂房(二期)项目
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中心项
目
合计 48,954.73 45,510.26
如未发生重大不可预测的市场变化,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根据项目的轻
重缓急依次按以上排列顺序进行投资,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
需要,资金缺口通过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满足上述项目后尚有剩余,
公司将结合未来发展规划和目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若因经营需要或市场竞争等因素导致上述募集资金投向中的全部或部分项
目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拟
以自筹资金先期进行投入,待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或全资子公
司可选择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自筹资金投入。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额人民币 1,480.0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其中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已预先投
入资金 建安工程 设备购置 其他
支出 及安装
年 产 5000 吨 聚 醚 醚 酮
合厂房(二期)项目
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
料研发中心项目
合 计 1,480.05 1,274.33 98.96 106.76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承销保荐费用(从募集资金中先行扣除)、审计及
验资费用、律师费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
用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以自筹资金支付的金额(不含税)人民币 561.73 万元,情
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已预先支付发行
序号 项目 发行费用金额
费用的金额
合 计 10,254.38 561.73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2,041.78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
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吉林省中研高分
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上述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并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置换事项
和相关程序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3]0016184 号),认为,中研股份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中研股份截至 2023 年 10 月 15 日以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