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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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举程序,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与管
理层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遴选、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
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去委员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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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数不足三人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
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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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提名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制定并实施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
(三)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进行审查;
(四)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评价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结构;
(五)负责协助提名委员会建立董事和高管人员储备计划并随时补充更新。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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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
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
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提前向委员
发出会议通知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
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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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
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提名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等方
式进行。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
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三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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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
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
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
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持“反
对”或“弃权”意见的,应充分阐明理由。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
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
更。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至
迟于会议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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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
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等均包含本
数。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
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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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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