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盐井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公司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包含一名专业会计人士,并由专业会计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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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就下列事项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提名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认真履行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
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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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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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审计
委员会委员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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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其负责人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
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及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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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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