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1 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当选委员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
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
和常设人员组成,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评审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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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
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以供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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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果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 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天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战略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应明确专人列席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委员会会议
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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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
则进行相应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