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
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具体工
作和有关联络与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机构,并对聘任费用提出建议;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财务信息对外披露,对公司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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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五)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公正程度;
(六)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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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
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包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
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缩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期限,但召集人
(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人(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当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
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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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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