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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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
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
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董事会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
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
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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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职责权限规定的事项进行研究后,应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
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
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负责决策前期的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 重大
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等。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包
括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缩
短或者豁免前述召开会议的通知期限,但召集人(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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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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