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达股份: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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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架构相关规则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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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8 月 27 日六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代表
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
检查职能,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成员组成,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
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委员须是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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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审计风控部负责人
兼任工作组组长,负责日常工作联络、资料准备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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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
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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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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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应配合监事会或监事的
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l、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面真实;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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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
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至少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
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
人士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以及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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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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