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与珠海港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核
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青岛天
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能重工”)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天能重工与珠海港瑞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瑞保理”)开展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缩短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
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公司拟与珠海港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
订《保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与港瑞保理开展总额不超过 40,000 万元(含)
的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二)关联关系概述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港瑞保理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珠海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相关规定,港瑞保理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
立董事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发表审核意见,关联监事回避表
决。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
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管理与催收;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法
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为珠海市国资委。
万元;截至 2022 年末,总资产为 171,915.61 万元,净资产为 29,744.49 万元;2023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8,163.76 万元,净利润为 1,782.31 万元。截至 2023 年 9
月底,总资产为 170,443.98 万元,净资产为 31,526.80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近三年经营情况正常。
与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核查意见出具日,港瑞保理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允的原则,参照行业、市场价格
水平,以同期相应期限的央行 LPR 为基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一年内;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港瑞保理开展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为了缩短应收账款的回笼时
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
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
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的发生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交易不会对公司当期
资产、负债和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六、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其他关联人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228,002,452.82 元。具体如下:
交易方名称 事项 金额(元) 已经履行的审批程序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 经公司 2021 年第四次
珠海港惠融资租赁
本公司与关联方珠海港惠 227,797,201.53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有限公司 过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的
融资租赁业务待还本金及
利息余额为 227,797,201.53
元。(注)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3 日,
珠海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珠海港信息技术股 公司为本公司提供 SRM 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份有限公司 统安装、实施及开发服务,
发生费用金额为
注:(1)公司与珠海港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23 年未发生关联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
之日公司的待还本金余额为 2021-2022 年度公司与其发生的融资租赁关联交易业务待还本
金余额。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业务系关联交易,且该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
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
应收账款回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既满足了公司项目运营需要,解决了公司
对资金的需求,又能充分合理地利用关联方所拥有的资源和业务优势,促进公司
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产生实
际控制人及其下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表决过
程中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并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八、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基于公
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关联监
事已回避表决。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和监事回避了表决;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
案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上述公司关于与港瑞保理开展
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与珠海港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帅虎 李 硕 张开军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