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人员组成: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二)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小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四)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二)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
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工作组成员无需是战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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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职责权限: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员会备案;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会提交正式提案。
(二)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
第七条 议事规则:
(一)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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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二)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
(三)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七)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八)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
(九)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及须由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人员组成:
(一)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二)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工作组成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
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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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二)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搜
集、整理,初选名单的拟定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职责权限: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工作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审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人员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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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议事规则:
(一)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二)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三)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四)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七)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八)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九)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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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 人员组成:
(一)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必须
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二)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职责权限: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会计差错更正;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二)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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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三)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五)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工作程序:
(一)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真实;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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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议事规则:
(一)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二)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
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三)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四)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五)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列席会议。
(六)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
供必要信息。
(七)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八)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九)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十)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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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信息。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人员组成: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
事。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
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项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五)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门负责提
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十一条 职责权限: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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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
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工作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况;
况;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述;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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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议事规则: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
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五)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
应回避。
(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八)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十)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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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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