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
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所
有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
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应督促年审会计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
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之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报
表初稿,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
通,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
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并在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议与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如果发生改聘年审会计事务所事宜,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
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审议意见需形成书面材
料并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部门可就公司合规、风险控制、稽核、
法律等事项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为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参加或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的相关事务进行具体沟通。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