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
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单方面认为必要时行使董事会赋予的任一职权。
提名委员会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结构聘用期限及费用由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
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五天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势紧急,可立即通知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提名委员会会议文件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委员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
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为不少于十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备案。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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