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推举,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组组长。组员根据实际
工作临时组成,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项目可行性分析、投融资方案制
订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
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每年须至
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当半数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天前通
知全体委员,如情势紧急,可立即通知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等非现场会议
的方式召开。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在保障委员会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为不少于十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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