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 太原重工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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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2023-045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及控股股东太原重
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重集团”)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6 号)、《关于对太原重型
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7 号)、《关于对韩珍
堂、陶家晋、卜彦峰、段志红、赵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
  一、《关于对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
 (〔2023〕36 号)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信息披露方面
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 2021
年 7 月完成相关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但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的后续进展。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是 2021 年 6 月,你公司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滨海重型
机械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
太原重工借款共计 9.7 亿元,预计股权交割日后 3 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截
至股权交割日,滨海公司应付你公司欠款余额为 10.9 亿元,直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才全部偿还完毕。滨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太重集团后,其应付你公司的欠款
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是 2021 年 6 月,你公司与太重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你公司向
太重集团转让持有的滨海公司 51%股权。太重集团应在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
内、股权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60%、40%,合计 5.99
亿元。但太重集团均未在上述协议约定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股权转让款,
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三是太重集团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0 月、2017 年 6 月收到属于你
公司的政府补助款,合计 0.17 亿元,但迟至 2021 年 11 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的
方式支付给你公司,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太重集团及关联方滨海公司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你公司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级人民法院向你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你公司支付延期到货违约金等合计 5.74 亿
元,涉诉金额占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96%。但你公司直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且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项诉讼。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四条第八
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年末,你公司对某客户应收账款账龄认定不准确、未充分评估部分涉诉客户信用
风险显著增加的减值迹象、未综合考虑部分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总体减值
风险,导致对部分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相应
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准则》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了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规范问题。按
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
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予以改正,并认
真汲取教训,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
   你公司应当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
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37 号)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经查,太原重工存在未按规定
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械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向太
原重工借款共计 9.7 亿元,预计股权交割日后 3 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截至
股权交割日,太重(天津)滨海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应付太
原重工欠款余额为 10.9 亿元,直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才全部偿还完毕。滨海公
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你公司后,其应付太原重工的欠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你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滨海公司 51%股权。你公司应在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
股权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60%、40%,合计 5.99 亿
元。但你公司均未在上述协议约定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股权转让款,形成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工的政府补助款,合计 0.17 亿元,但迟至 2021 年 11 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的方
式支付给太原重工,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你公司未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在太原重工相应年度定期
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上述违规情形,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
杜绝资金占用行为再次发生。
  你公司应当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
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段志红、赵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3〕38 号)
  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段志红、赵晓强:
  经查,发现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信息披露方面
型机械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 2021 年 7 月完成相关股权转
让的工商登记变更,但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上述行为
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一是 2021 年 6 月,太原重工在《关于向控股股东转让太重(天津)滨海重
型机械有限公司 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截至本公告日,滨海公司
向太原重工借款共计 9.7 亿元,预计股权交割日后 3 个月内偿付完毕”。经查,
截至股权交割日,滨海公司应付太原重工欠款余额为 10.9 亿元,直至 2022 年 4
月 23 日才全部偿还完毕。滨海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太重集团后,其应付太原重
工的欠款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二是 2021 年 6 月,太原重工与控股股东太重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
定太原重工向太重集团转让其持有的滨海公司 51%股权。太重集团应在协议签署
后 10 个工作日内、股权交割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60%、
付股权转让款,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三是太重集团分别于 2015 年 12 月、2016 年 10 月、2017 年 6 月收到属于太
原重工的政府补助款,合计 0.17 亿元,但迟至 2021 年 11 月才以签订抵账协议
的方式支付给太原重工,形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太原重工
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级人民法院向太原重工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延期到货违约金等合计 5.74 亿元,
涉诉金额占上市公司 2021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1.96%。但太原重工直至 2023 年 8
月 23 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且未在相应年度定期报告中披露该项诉讼。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十四条第八
项、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
年末,太原重工对某客户应收账款账龄认定不准确、未充分评估部分涉诉客户信
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减值迹象、未综合考虑部分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总体减
值风险,对部分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相
应年度定期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
  韩珍堂作为公司董事长,陶家晋、卜彦峰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段志红作为
公司财务总监,赵晓强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韩珍堂、陶家晋、卜彦峰、段志红、赵晓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现提醒你们关注上述违规情形,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
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你们应当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上述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
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
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
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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