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规范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
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
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
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
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
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五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二)为确保董事、监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
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
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
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
弃权。
票也将视为弃权。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六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
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二)若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
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
监事进行选举。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
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李子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