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以及《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
参与决策、监管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1 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另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根据《监管指引》4.4.3 条的规定,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 具有相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监管指引》规定的
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
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
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提名人应
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
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
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 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
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
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
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
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
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
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
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
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
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 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 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 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 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 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
会秘书等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
专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
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应当在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
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
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
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
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