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鸿: 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公司债券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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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3-078
债券代码:112276         债券简称:15金鸿债
  关于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受托管理人渤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召集的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月 13 日召开。债券持有人审议了相关议案,形成了会议决议。现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信息
   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15 金鸿债
   债券代码:112276.SZ
   发行规模:人民币 8 亿元
   债券期限: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的第 3 年末上调
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 1
个基点为 0.01%。根据金鸿控股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发布的
三次《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 金鸿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
的提示性公告》,在“15 金鸿债”存续期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100
个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2018 年 8 月 27 日至 2020 年 8 月 26 日)本期债
券票面利率为:6%。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第 3 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回售价格:100 元/张)回售给发行人,或放弃投资者回售
选择权而继续持有。“15 金鸿债”已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至 2018 年 8 月 15 日完
成回售申报。
   兑付日:2020 年 8 月 27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
兑付日期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加速到期:根据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第
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宣布未回售部分债券有条件加速清偿的议
案》,截至 2018 年 9 月 26 日,发行人的实质违约情形仍未得到纠正,本期债券
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宣布“15 金鸿债”未选择回售登记部分的债券
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到期日为 2018 年 9 月 27 日。
   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6 月 19 日的《联合资信
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及相关债项跟踪评级结
果的公告》,维持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C”,同时
维持“15 金鸿债”的债项信用评级为“C”。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讯表决的方式进行记名式投票表决。
   (1)债券受托管理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 A 座
   联系人:渤海证券“15 金鸿债”专项工作小组
   联系电话:022-28451139
   (2)发行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焦玉文、张玉敏
   联系电话:010-82809445-8018、010-82809445-8020
    三、会议出席情况
    “15 金鸿债”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为 4,642,320 张,本次会议
出席并表决的“15 金鸿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本期
有表决权未偿还债券共计 4,574,210 张,占本期未偿还公司债券有表决权总张数
的 98.53%。此外,本期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及见证律师也出席了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
    四、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了《关于召开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通知》”)
所列明的共 2 项审议事项,具体如下:
    上述审议事项详细内容见《通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每一张债券为一票表决权)。
    表决结果为:
    议案 1:关于“15 金鸿债”立即兑付剩余本息及违约金事项的议案
    同意 4,567,63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
的 99.86%;反对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
的 0%;弃权 6,58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
的 0.14%。该议案已获得通过。
    议案 2:关于对“15 金鸿债”推选债券持有人代表并拟启动诉讼维权的议

    同意 4,574,21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
的 100%;反对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该议案已获得通过。
    五、律师见证
  本次会议由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杜国平律师、李皓月律师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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