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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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
报告。
第二章 成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审计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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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审核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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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就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项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
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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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
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
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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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议,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
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临
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
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财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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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和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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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