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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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尔智家”或“公司”)委托,就公司注销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
监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
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法律意见书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海尔智家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海尔智家的说明予以引述。
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
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次 A 股/D 股/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就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
自查并披露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
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别股东大会通过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及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的授权,2021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尔智
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海尔智家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进行该次
调整并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为
权价格为 25.6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就该次授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过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 A 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召开了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该次获授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
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登记工作。
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 2021 年 A 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认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均未成就,同时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同意
对本激励计划 1,139.1979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
同意的意见。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 2021 年 A 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注销,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 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材料及公
司说明,本激励计划 1 名预留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属于激励对象
的范围,公司同意注销该 1 名预留授予期权的对象已获授的期权 16.5088 万份。
同时,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自愿无条件放弃公司本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公司同意对其该期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 69.4984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综上,公司本次合计拟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律意见书
法规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1 年 A 股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