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
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按一
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四条至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
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
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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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
第十二条 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
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十五条 两名及以上委员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
时的,可以书面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委员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
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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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委员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
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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