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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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
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
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
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至少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在审计委员会中
任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按
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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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
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
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至少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在审计委员会中
任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按
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
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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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
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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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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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
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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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
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员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秘书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
  第二十三条   会前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
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委员所发表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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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
细则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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