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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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HUANGSHAN NOVEL CO.,LTD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修订时间:       年 月 日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及决策程序,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保证董事会高效、科学地进行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对内
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14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5 名;设董事长 1 人,
并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 1 到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二章 董事会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
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董事会下设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1/2 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
识、技能和素质。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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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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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特快传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
监事会或者经理,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包括但不限于传
真、特快传递)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
  如遇特殊情况,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
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如已出席会议的,应
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董事会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
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董事会文件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
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
议案充分思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
对外正式披露前,董事、监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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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
事回避和表决的具体程序为: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董事也有权要
求该董事回避。如由其他董事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董事认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
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董事的,董事会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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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有权决定该董事是否回避。
  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首先按正常程序审议表决非关联交易事项,
在当场公布非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结果后,再由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董事回避。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 10 年。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权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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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
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认可情况或所发
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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